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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处 审核: 发布时间: 2019年07月08日 14:35 次浏览

榆林学院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是学校建设和发展中的一项根本性战略任务,是硕士点建设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学校学科与硕士点建设发展规划,优化学科布局,增加硕士授权点数量,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加快榆林大学建设步伐,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从学校整体和长远发展规划出发,根据国家、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坚持择需与择优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重点建设的学科与硕士点。

第三条 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采取“立项建设制”的方式进行前期培育,学校负责培育项目的统筹规划、推进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立项申报单位负责培育项目的建设规划,切实做好相关培育工作。

第二章 建设目标

第四条 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项目总的建设目标是:通过一定建设期,使A类建设项目于2020年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增列硕士点标准,B类建设项目于2023年达到或基本达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增列硕士点标准,成功增列为硕士学位授权点。使授权点成为培养高质量高层次人才、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基地,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建设、科技和社会发展的基地。具体目标是:

1.结合专业建设、硕士点和重点实验室、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将重点学科和硕士点建设纳入学校和学院发展规划,通过建设,使授权点真正能够参与到国内同类学科高水平科学研究合作与竞争中。

2.立项的学科要瞄准国内、国际前沿,以进入国内同类学科的先进行列为目标。在学科建设上,要保持优势,凸显特色,实施高水平突破,培育新的增长点。要争取高层次项目,出高质量成果,研究成果要具有规模效益,能对学科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条 学科和硕士点项目建设的关键是学术梯队的建设。在建设中要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的作用。要将学风正派、锐意进取的中青年学者作为带头人培养,把培养优秀青年学术骨干作为建设的中心,逐步形成一支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学历、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梯队,形成优势学科群体,培养一批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的教学科研骨干。

第六条 加强图书资料和实验室建设。要优先购置发展学科和硕士点优势所必需的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使之具有承担省部级和国家级重大科学研究项目的能力。

第七条 逐步建立和健全重点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梯队人员思想、业务和管理水平;加强国内外学科和硕士点之间交流,营造良好的学科建设氛围。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学科与硕士点建设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学校成立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校学科与硕士点发展规划制订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

第九条 研究生处为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校的学科与硕士点建设工作。科技处、人事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其所在部门职能,承担学科和硕士点建设的相关工作,应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此项工作。

第十条 各项目依托学院成立学科和硕士点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科和硕士点的建设工作。成员由院长、主管科研副院长、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教授、博士组成,其中院长任组长。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须高度重视学科与硕士点建设工作,院长是本院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学院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审批研究计划、经费使用计划;组织指导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和教学成果的申报论证;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成果推广;负责组织各种检查、评估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应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8年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和《专业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目录》,对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订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确定申报的学科和硕士点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单位组织填写《榆林学院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项目立项申请表》,向研究生处提交申请材料。研究生处在初步审核后,确定项目建议名单,提交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建设名单。

第十四条 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依据建设目标填写《榆林学院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项目年度任务书》,任务书将成为考核与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科与硕士点建设”专项经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条件建设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条件改善费等。

2.交流经费:学科与硕士点建设交流差旅费、学科平台建设、参加或承办学科交流会议费。

3.导师队伍建设经费:用于高端人才的培养与团队建设,团队成员短期访学、到企业挂职或专业能力培训费用。

4.学科专家工作经费:用于外聘学科专家的交通、住宿、调研等支出。

5.学科建设大讲堂:用于学院举办学科建设大讲堂专家的劳务、交通及住宿等支出以及参加省研究生处组织的学科大讲堂的差旅支出。

6.合作育人经费:用于建设校企合作育人平台、校内教师与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合作以及研究生联合培养等经费支出。

7.申报材料的相关费用。用于申报硕士点材料的撰写与排版印刷,以及专家评审、指导等费用支出。

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列支要严格按照学校学科与硕士点建设经费管理有关要求,遵守学校财务及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七条 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项目实行年中检查、年度考核与建设期满验收相结合的方式。依据年度累计考核和建设期满结果进行差异化支持、建立淘汰机制。

第十八条 年中检查:

每年九月份研究生处集中检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对于完成情况不好的项目,停拨经费并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项目予以撤项处理。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

每年年底研究生处组织专家与相关部门按硕士点建设指标对学校项目进行检查、评估。各学院需根据申报项目填写并提交《榆林学院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项目进展报告》。根据立项申请书与任务书的完成情况,将检查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对于不合格的第一次亮黄牌警告,并限期半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项,并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在年度检查中,对具有下列情况的项目予以撤项:

1.未开展实际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项目团队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项目经费被挪用或有较大浪费。

4.不按有关规定提交《榆林学院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项目进展报告》。

第二十条 建设期满验收考核:

1.相关学院组织填写《榆林学院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项目验收报告》,连同相关支撑材料报送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

2.研究生处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之后将评审结果提交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确定是否结项。

3.对于考核合格的项目颁发《榆林学院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项目结题证书》,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或撤项并对相关学院及负责人提出批评。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学科与硕士点建设项目,在各项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和重点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部门要加强联动,在人才引进和培养、科研项目和奖励申报、平台建设等方面向立项建设学位点倾斜,切实做好立项建设学科和硕士点的服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