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研究生教育工作,调动教师工作积极性,保证教学质量,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 计算教学工作量的范围及依据
第一条教学工作量计算范围以研究生培养方案所列培养任务内容、计划开出研究生课程以及研究生教学主管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书为准,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培养计划所开设的课程及进行的教学活动,一概不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二条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由课程教学工作量和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两部分组成。其中,课程教学工作量包括理论课教学和实验课教学工作量两部分,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包括课程学习指导和学位论文指导工作量。
第三条教学工作量实行分类核算,各学院负责专业课程教学和指导工作量核算,研究生处负责公共课程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二章 课程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四条 理论课教学任务及要求:
教学任务包括:编写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制定授课计划;备课;讲授、组织讨论;测验、考查、考试过程;辅导答疑、批改作业、提交成绩和课程考核资料等;全面负责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第五条 课程教学工作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课程教学工作量=a*b*c*d,
其中:
a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该课程学时数,以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任务书为准;
b为班级系数:研究生教学以30人为一个标准班,班级系数为1。不足30人的按30人计算,超出30人的按下述公式计算;
b=1+[(实际人数-30)/30]×0.4
c为课程系数:课程系数为1.2,开新课的课程系数为1.4;
d为开课班次系数:第一个班为1,第二个班以后(包括第二个班)为0.85。
第六条实验课教学任务范围及要求:
教学任务包括安排、讲授并指导实验课;批改实验报告;组织考核。
第七条实验课教学工作量按下式计算实验课工作量=a*b*c*d,
其中:
a为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该课程学时数,以研究生培养方案及教学任务书为准;
b为班级系数:实验课以15人为一个标准班,班级系数为1。不足15人的按15人计算,超出15人的按下述公式计算;
b=1+[(实际人数-15)/15]×0.4
c为课程系数:课程系数为1.1,开新课的课程系数为1.2;
d为开课班次系数:第一个班为1,第二个班以后(包括第二个班)为0.80。
第三章 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第八条 工作任务及要求
1.指导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完成;
2.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安排指导研究生学术活动、社会实践,注重对研究生人文关怀等;
3.指导研究生学习,安排指导研究生社会实践、教学实践及学术活动等;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文献阅读指导、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和撰写、修改、审阅及参加答辩等工作)。
第九条研究生导师全过程指导1名研究生工作量为180学时,第一学年、第二学年及第三学年分别为40、60和80学时。
第四章 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填报及核算
第十条教学工作量内容涵盖了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教学过程、平时成绩记载、考试试卷分析及成绩填报等,任课教师应保质保量完成全部教学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每学期末,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由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认真填写,经所在学院审查后统一上报研究生处。
第五章 津贴标准及发放
第十二条人事处根据研究生处审定的工作量,按当年学校绩效标准单独核算发放给相关学院。二级学院根据研究生处教学工作量津贴发放标准指导性意见,进行二次分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