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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暂行)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4日 08:43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规范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位授予的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条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篇学位论文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授予硕士学位的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学位评定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开展学位的授予、撤销和申诉等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四)对学位授予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他有关学位授予问题进行裁决;

(五)审定学校学位授予的文件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审定学位分委员会提交的有关议案。

第五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成员以教授为主,主要职责为:

(一)审查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审查硕士学位申请材料,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提交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三)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四)研究和处理其他与硕士学位授予相关事宜。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位论文形式可以多样,可采用调研报告、应用基础研究、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艺术作品等形式,但不能为文献资料综述。

(二)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的规格和标准由培养单位参照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及学校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七条专业学位的学位论文选题须来源于社会实践或工作实际中的现实问题,有明确的实践意义和应用价值。论文须在专题研究、调研报告、案例分析、教学设计等研究内容的基础上撰写,侧重于对实际问题的阐述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策略和方法。

第八条学位论文字数原则上不得少于2万(理工科1.5万)字,中文摘要500字左右。英文摘要与中文摘要内容一致。

第四章 申请学位的资格条件

第九条政治思想素质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课程学习和考核要求

(一)完成培养方案计划的要求,修完学位课,取得规定学分。

(二)学位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其他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学位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为:加权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三)学位专业课加权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但已经取得相应的学分(每门课程成绩≥60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第十一条 专业水平要求

(一)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具有所从事专业领域的扎实理论基础和较为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相应的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良好的职业素养;

(二)研究生须提交实践研究计划,按照计划完成实践学习内容,撰写实践研究总结报告,经实践单位和研究生所在学院考核合格。

(三)能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四)提交已通过所在学院审核的产业调研报告1份。

(五)通过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开题和中期考核工作,按照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二条本办法中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是达到学位授予的最低标准,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专业特色的学位授予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处备案,并在培养方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章 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硕士生满足学位授予条件(本细则第四章)后,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硕士学位。

第十四条资格审查由学院组织专人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进行,并对研究生整个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科研水平、学习成绩和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审查。资格审查需提交相关材料:

1.《榆林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申请表》;2.成绩单;3.开题报告;4.中期检查报告;5.专业实践报告;6.学位论文;7.学位论文全文复制比检测报告;

第十五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在学期间,因违法乱纪受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表现,处分未取消者;

(二)学位论文全文复制比超过10%;

(三)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六章 论文评阅

第十六条硕士生通过资格审查后,方可提请学位论文评阅答辩当年的4月1-10日,由学生申请,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学位论文全部送校外专家进行盲审。评阅人应为2人,其中一位为本专业(行业)实践领域的专家。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第十七条评审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按百分制评定分数,决定是否同意论文参加答辩,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评语内容包括:

(一)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论文的观点、结论是否正确,论据是否充分、可靠;

(三)论文的学术水平和创造性;

(四)论文的主要优点(包括研究方法、写作技艺和逻辑性等);

(五)论文的不足之处。

第十八条两名评阅人均对论文结论肯定并同意参加答辩者,视为评阅合格,反之为评阅不合格;有一位评阅不合格的论文再增设一名盲评阅人进行重审,若评阅结论持否定意见,则视为评阅不合格,作者须根据专家意见做出修改,修改后的学位论文由学院委托持否定意见的专家重审,通过后方可参加下一轮学位申请。

第十九条评阅人姓名和论文评阅意见书结论应对评阅人保密并密封传递,由各学院研究生秘书统一管理,不能直接与本人见面。

第二十条论文评阅通过的研究生,可进入论文答辩环节。须填写《榆林学院硕士专业研究生学位答辩申请书》,按照申请书要求认真填写,经学院审查盖章、研究生处审核后,方可提交各答辩委员会进行答辩。

第七章 论文答辩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通过评阅后,方可组织答辩。各学院在答辩前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答辩。答辩委员会由5-7名教授、副教授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至少有1名对口行业兼职导师,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全程参加答辩工作,负责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无表决权。

答辩委员会成员须在答辩一周前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投票表决,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等方式代投票。

第二十二条 答辩规则

(一)论文答辩前应先审阅论文评语;未收齐评阅意见书一般不得进行答辩。

(二)答辩委员会须恪守学术标准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为通过。

(三)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作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答辩程序

(一)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成员名单、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评阅人评阅结论等事项;

(二)主席宣布开始答辩;

(三)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为三十分钟;

(四)答辩主席宣读评阅人询问申请人的问题,由申请人回答。评阅人询问的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申请人;

(五)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申请人回答;

(六)回答问题结束,暂时休会。

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在学位论文答辩评审意见表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答辩委员会拟定答辩决议书并由主席签字;

(七)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八)申请人致谢;

(九)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第二十四条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可允许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半年以上、一年以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如重新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再补行答辩。

第二十五条 通过答辩申请硕士学位后,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绩单;

(二)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

(三)论文评阅意见书;

(四)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五)论文答辩会记录;

(六)硕士学位审批表(学校统一打印);

(七)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包括鉴定材料)。

第八章 学位授予与撤销

第二十六条学位授予

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按照硕士学位授予标准,审查学位申请人资格,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2/3以上人员出席,经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和投票结果须由分委员会秘书填写在《榆林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申请与评定书》中,经由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六月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应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表决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布硕士专业研究生学位获得者名单,颁发硕士学位证书。专业硕士学位证书填发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为准。

第二十七条补授硕士学位

硕士生应届毕业时未通过课程考核或未获得硕士学位,一年后通过课程考核或答辩达到学位申请条件,经申请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可补授硕士学位:

(一)课程考核未通过,经再次重修后通过且获得毕业证书;

(二)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经再次论文答辩且合格。

第二十八条不授予硕士学位情况

(一)在学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

(二)基础理论和专门的知识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培养方案和本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限期内经补充修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

(四)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以及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五)提交论文及答辩时间超过最长学制年限一年的。

第二十九条学位撤销

(一)对已授硕士学位,发现以下情况予以撤销硕士学位:

1.发现论文确有舞弊作伪、抄袭剽窃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事实的;

2.在抽样检查复议后,发现论文未达到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3.发现在毕业时确有不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二)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人数须超过全体委员的2/3,经与会委员半数及以上同意,方可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第九章 学位申诉

第三十条对学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不授予硕士学位决定或决议有争议者,可在收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一条申诉硕士学位研究生将申请书提交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诉条件且理由充分者,提交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同意,提请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参会人数不少于2/3,半数委员通过,可提请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校硕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复审会议,2/3委员参会会议有效,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者,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