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工作,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从研究生注册入学当月起,基本学制年限内按规定标准发放。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或者暂停发国家助学金: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暂停发放;
(二)自动退学的,被学校予以退学、取消学籍等情形的,停发时间从处理的下月起停发;
(三)提前毕业的,停发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的下月起停发;
(四)在学期间因病、创业实践和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暂停发放时间从办理正式手续下月起,待其恢复在校学籍后,由本人提出恢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再行发放;
(五)一周内缺课超过周学时数1/3,一个月内请假累计超过10天者,当月不予发放;学期内无故不参加研究生思想教育等集体活动,缺勤超过1/3的,扣发5个月;
(六)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决定的需停发或者暂停发国家助学金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 组织与程序
第六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相关决策工作。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审定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人员名单,监督资金发放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七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并在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后,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工作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新生入校后须填写《榆林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提交所在学院,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认定。学院组织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符合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条件的学生资格进行逐一认定,认定无误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
(三)学院审核。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工作人员提交的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人员名单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提交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人数或受助学生名单发生变化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并及时上报研究生院。
第四章 资助标准
第十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可适时调整研究生助学金发放标准。
第五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由研究生院汇总后报财务处分10个月将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银行卡中。每月确保研究生助学金的发放与学生学籍状态相匹配,严格做到按标准发放,不多发、不漏发。
第十三条对研究生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获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资助的研究生,可以同时参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及其他研究生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