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贯彻落实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促进产教融合、科教融合,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规范我校研究生科技小院的建设与管理,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推广科技小院研究生培养模式助力乡村人才振兴的通知》(教研厅函〔2022〕2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科技小院管理工作,提升科技小院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学校决定成立榆林学院科技小院研究生指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担任;委员由各科技小院首席科学家组成。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科技小院的教育和培养工作,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科技小院是将科技创新、社会服务、人才培养有机结合的一种科技服务平台及研究生培养模式,是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以科技人员与研究生驻地研究,零距离、零门槛、零时差和零费用服务农户及生产组织为特色,以实现作物(动物)高产和资源高效(双高)为目标,引导农民进行高产高效生产,促进作物(动物)高产、资源高效和农民增收,并逐步推动农村文化建设和农业经营体制变革,探索现代农业可持续发展之路。
第四条 科技小院工作任务。
(一)科学研究工作。通过对服务地农业生产现状进行调研,摸清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把大学实验室搬进农户试验田,将生产问题与科学研究结合,解决农业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装备的集中展示和示范,推动区域农业产业快速发展。
(二)社会服务工作。研究生、科研人员和广大教师与农业生产经营者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同时围绕技术集成挖掘文化资源、组织农村文化活动以及各类帮扶活动,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乡村和谐发展。
(三)人才培养工作。通过科技小院实现研究生和全科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生扎根在大地上开展实践研究,鼓励参加社会服务环节,全面提升综合素质;培养全科农民致富带头人,带动全村发展。
(四)科技宣传工作。通过科技长廊、宣传展板、田间地头指导、农民培训课等,将先进的农业技术带到农业生产一线。
第五条 科技小院设立的条件。
(一)科技小院所属学院具有明确的农业及相关专业类别,专业学位硕士招生领域,且能支撑和服务于该行业或地方发展。
(二)科技小院所属学院与科技小院所在地具有长期稳定合作培养研究生的意向。
(三)科技小院具有明确的组织管理架构,包括明确小院首席专家、负责管理人员、指导教师、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等,且常驻农业及相关专业类别专业学位研究生不少于4名。
(四)科技小院要具有一定的承载规模,每年能接受一定数(一般不少于10人)的研究生入驻科技小院开展专业相关研究、实践与服务。
(五)科技小院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或生产经营规模,具有数量充足、经验丰富的校内导师队伍及校外兼职行业或产业导师,原则上实行双导师制(校内、校外导师各一位)培养。校内导师应定期到科技小院开展现场指导,每年赴科技小院指导次数不少于8次,每次记录指导内容。
(六)科技小院具有良好的教学、科研和生活条件,能够满足研究生学习、工作和生活保障的基本需求,能为研究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
(七)科技小院具有劳动、卫生和安全保障条件,建立安全管理机制,保证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人身安全。
(八)依托科技小院培养研究生的导师要具有满足科技小院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较为充足的培养经费或能够获得地方相应支持。
(九)规章制度基本建立健全。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科技小院每年由学院组织申报,填写“榆林学院研究生科技小院建设申报表”,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学校审核通过后公布“榆林学院研究生科技小院”及负责人名单。
第七条 各研究生科技小院应成立工作组,成员应包括但不限于地方合作单位负责人、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人、首席专家、研究生导师、小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人员等。工作组负责研究解决发展与运行中的问题,制定符合各自特点和实际的科技小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培养协议、合作共建协议等。责成专人(科技小院负责人)负责科技小院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对科技小院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科技小院的规划布局和组织建设工作;
(二)制定学校研究生科技小院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办法,组织研究生科技小院的申报认定和考核评估工作;
(三)负责科技小院导师的认定、聘任、考核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科技小院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监控工作;
(五)对研究生科技小院建设予以经费支持。
第九条 科技小院负责教师的工作职责。
(一)每个科技小院落实一名专门的负责教师(须职称副教授以上的研究生导师)负责科技小院建设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参与学校对科技小院相关导师的考核工作;
(三)要向相关人员、入驻研究生明确告知科技小院有关管理办法、所负责管理的科技小院规章制度,并约束监督执行;
(四)组织联系导师和有关研究生为进驻科技小院的师生购买保险;对进驻科技小院研究生负有思想政治教育、日常行为管理的职责;
(五)应与科技小院驻地、校外导师、学校导师密切联系,使相关人员均能掌握了解到研究生在科技小院的培养情况,共同加强管理;
(六)组织研究生进驻科技小院培养,负责研究生科研学习实践的管理和质量保证。
第十条 校外导师负责研究生在科技小院的学术训练或实践训练指导,协同校内导师完成研究生的培养过程、实践环节以及实施成效等工作,参加所指导研究生的论文评阅和答辩工作,同时负责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对研究生在科技小院实践的工作和表现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科技小院进行培养时的基本要求。
(一)按照导师要求认真开展科学实验、专业实践、课题研究与学位论文等工作,并承担基地一定的工作任务;
(二)依托科技小院培养的研究生在一个学年度内累计入驻科技小院时间不能少于120天。入驻科技小院期间应每天撰写工作日志,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符合基本要求的工作日志(400字以上、2张以上相关照片),内容可涵盖农村文化、社会需求、农业发展、学生成长、小院大事记、代表性照片、农民培训、技术展示、科研进展、学生心灵感悟、田间跟踪等内容上传至农业教指委网站科技小院专栏;
(三)在科技小院期间,按要求参加科技小院组织生活;
(四)定期向学校及校内导师汇报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五)自觉遵守科技小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对科技小院整体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内容包括研究生入住情况、科技产出及社会服务等。考核方式以现场汇报形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科技小院专项经费,从研究生实习实践基地建设经费中列支。专用于为研究生购买校外保险、生活补贴、学校与科技小院所在地往返差旅支出等。对于获批国家级(三部委)研究生科技小院,在三部委没有经费下达的情况下,获批当年学校给予至少2万元经费支持,后期在完成培养任务并通过年度考核的情况下,每年给予至少1万元经费支持,考核优秀的科技小院适当增加经费支持。校级科技小院根据科技小院的实际情况和人才培养效果给予相应的经费资助。
第十四条 学校给予科技小院负责教师每年50学时教学工作量核算。相关导师根据对科技小院的贡献度(包含每年累计在小院工作时长、承担指导小院研究生工作量、联系服务地方等)每年给予10学时教学工作量核算。
第十五条 鼓励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充分利用科技小院搭建起来的人才培养和科研合作平台,与地方政府、科研院所、企业等共同开展科技小院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可结合地方或企业的技术需要等开展校地、校企联合培养,强化科技小院科研、实践成果的产出和转化应用。
第十六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和科技小院应对研究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研究生在科技小院的培养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因研究生培养单位、合作单位、学生本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失造成事故,相关人员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科技小院经学院认定后,入驻科技小院研究生、科技小院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校内外相关导师以及科技小院运行涉及人员均视同认定并知悉和遵守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榆林学院或二级学院名义在校外挂牌设立研究生科技小院。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