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培养学院:
自2019年我校首届研究生进校以来,我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情况良好。但因未及时上报等原因,造成一些不再符合政策还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现象,使得助学金不能按时发放。为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要严格按照《榆林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发〔2021〕14号号)文件要求,认真审核学院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以及暂停和终止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
二、从2021级研究生开始,每年新入学研究生完成学籍注册后,填写《榆林学院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后,将符合助学金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汇总表》,签字盖章后报研究生院,申请表各学院留存备查。
2019级、2020级研究生与原来填写过申请表的不需要再填写,由学院报送符合发放条件的《汇总表》即可。
三、对于不再符合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条件的或者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各学院需及时将名单报送到研究生院。
(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学籍注册手续者暂停发放;
(二)自动退学的,被学校予以退学、取消学籍等情形的,停发时间从处理的下月起停发;
(三)提前毕业的,停发时间从颁发毕业证书的下月起停发;
(四)在学期间因病、创业实践和出国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的,暂停发放时间从办理正式手续下月起,待其恢复在校学籍后,由本人提出恢复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申请,经审批通过后再行发放;
(五)一周内缺课超过周学时数1/3,一个月内请假累计超过10天者,当月不予发放;学期内无故不参加研究生思想教育等集体活动,缺勤超过1/3的,扣发5个月;
(六)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决定的需停发或者暂停发国家助学金的其他特殊情况。
四、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600元/人/月,全年按10个月发放。请各学院高度重视,认真审核,将《汇总表》于9月18日下午16时前交研究生院(行政楼110室)。
研究生院
2021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