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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规定(暂行)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1日 09:01 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密化管理,提高命题质量,确保研究生招生考试安全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命题考试是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挥我校招生自主权、体现办学特色和科学选才的重要机制。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工作应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原则。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合理、操作严格,确保自命题工作质量。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自命题工作的管理主体,负责对全校自命题工作进行统筹和推进;各培养单位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自命题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研究生处和各培养单位分工负责学校研究生招生考试自命题工作,研究生处负责试卷保管、印制、封装、邮寄、组织评卷、成绩复核、登分、成绩公布等工作。各培养单位负责试卷命题、审题、评卷、统分、分数复核等工作。

第五条自命题各科目必须成立2人以上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成员应当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且近期承担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命题人员需签订《保密责任书》。

当年有亲属报考我校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专业各科目的命题和评卷工作。

命题成员名单对外应严格保密。

第三章 人员选聘及职责

第六条硕士研究生命题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陕西省的命题要求、工作规定、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主持本学科组命题,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四)制订本学科命题实施方案;

(五)对试题质量和命题工作进度负责,确保命题任务的完成;

(六)做好本学科组安全保密工作。

命题组长的选聘条件是:

(一)责任心强,作风正派,遵守纪律,严守秘密,善于协调,具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

(二)普通高校教师,长期从事相关教学工作,具有较高业务水平,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

(三)熟悉本学科《考试大纲》,了解教学实际情况;

(四)身体健康。

第七条命题教师在命题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完成组长分配的工作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陕西省的命题要求、工作规定、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按照要求按时完成试题的编制和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的制订;

(四)做好命题工作总结。

命题教师的选聘条件是:

(一)责任心强,作风正派,遵守纪律,严守秘密,能同他人合作共事;

(二)长期从事相关教学工作,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一般应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相当职称;

(三)熟悉本学科《考试大纲》,了解教学实际情况,关心研究生招生考试命题工作;

(四)身体健康。

第四章 命题科目

第八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中除全国统考及联考以外的业务课。

第九条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复试笔试专业课(含加试)。

第五章 命题要求

第十条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旨在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研究生入学的基本条件。试题主要考查考生对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以及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一条各培养单位的院长或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应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准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认真审查,重点核对考试科目名称和代码、试题题号、分值和总分,严防出现政治性错误。

第十二条试题的内容一般不应超出当年招生专业目录公布的考试科目所涵盖的知识范围。科目名称一律按当年招生专业目录的考试科目名称填写。试题适用于何专业、何研究方向必须注明清楚。多个专业共用的试题,所有专业的名称都要列出,研究方向可以不填。

第十三条试题题型的确定要有利于客观、全面地考查考生的专业素质和水平,尽可能做到多样化。

第十四条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为了测试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相关试题应充分体现知识点的综合性和分析的深度。

第十五条我校硕士研究生的专业业务课满分均为150分。每科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第十六条考生答题时所需要的原始数据和资料,应在试题中提供。试题题意要清晰明确,措词要准确,以免引起考生误解。

第十七条命题时试卷中所出现的图表、公式等书写要规范、工整、清楚。每道题的分数须在试题后注明。命题的同时要另出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

第十八条各科试题和标准答案拟好后,由命题小组成员或命题小组指定专人分别打印到试题专用纸和标准答案专用纸上。所有试题均不留答题空间,考生答题时另发答题纸。

第十九条命题教师要亲自校对试题,检查无误后应在每套试题的背后签字,待本学科所有考试科目的试题全部收齐,连同本学科命题小组成员名单由命题小组组长亲自校核确认无误后一并装入密封袋,并在密封签上签字确认,最后亲自或指定专人送交研究生处。移交过程各个环节要履行签字手续,以明确责任。只有经学科负责人审核通过并有命题教师签字的试题,方能送交研究生处用于考试。

第二十条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试题命好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以防止泄题。

第六章 命题流程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处根据全国研究生招生工作统一安排,向各培养单位发放命题通知,并下达命题任务,明确命题基本原则和要求。各培养单位研究确定各科目的命题教师,分配具体命题的命题任务,组织学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及学校研究生招生命题相关文件,领会命题精神。

第二十二条命题教师严格按照考试大纲,根据命题要求命制A、B两套试题(试题结构应完全相同),并认真校对、审定试题,确保试题无误后,将A、B两套试题分别密封在2个专用密封袋中,并在密封签上签字确认后交至研究生处。

试题的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后提交。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处试题专管人员在完成试题交接手续后,须立即将试题存入保密室的保密柜中进行保管。试题存放期间,试题专管人员必须每天检查保密室、保密柜情况是否正常,视频监控是否正常工作,并认真做好记录。发现保密室有异常现象须及时上报。

第二十四条根据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进程安排,研究生处试题专管人员在保密室视频监控下,选择A、B两套试题中的一套作为考试试题,启封试题并审核考试科目代码、名称及格式等是否符合要求,并严格根据各科考生人数印制试卷,不得印制备份试卷。印制完毕的每科考试科目的试卷和试题原稿必须及时撤离机器,放入保密柜。

试卷印制、封装过程中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保密室。试卷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卷全部放入保密柜,考试结束后统一销毁。

第二十五条 复试自命题按初试自命题的要求命制完成后存入保密室保密柜中保存。按照学校复试工作进程安排,由研究生处试题专管人员在保密室视频监控下,选择A、B两套试题中的一套作为考试试题,启封试题,并根据各科考生人数印制试卷。印制好的试卷装入档案袋密封,并由研究生处试题专管人员在封口处签字后,存入保密柜。

开考前,由专管人员从保密室领取试卷送入考场,转交监考老师。

第七章 保密要求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处和各培养单位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涉密人员政策、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使其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保密纪律。

第二十七条 命题教师的姓名对外保密。命题教师要遵守工作纪律,信守承诺,保守秘密。不得参与任何有关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不得参与任何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试卷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过失泄密和故意泄密均须承担刑事责任。命题教师必须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八条 为确保命题安全,命题人员必须在没有网络连接的电脑上完成命题工作,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卷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不得私自保留试卷副本;严禁在有网络电脑、公共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试卷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不得将试卷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各环节交接过程均应有文字记录,做到“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

第二十九条 自命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第三十条 评卷教师名单、评卷时间、地点、参考答案、评分标准、考生答卷、公布前的考生成绩对外保密。评卷教师不得向外公布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指定评阅地,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

第三十一条 保密室必须设在楼房的第二层以上,必须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蛀功能,须配备防盗门窗、密码铁柜及报警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设备在试卷保密室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八章 应急和问责机制

第三十二条 考试期间,命题教师必须保持手机畅通,研究生处安排专人值班,以便处理考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意外情况。

第三十三条如万一发生试题泄密或其他重大事故,要在第一时间上报主管领导及上级部门,同时,迅速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事态,按上级相关规定,制定补救方案。

第三十四条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有全校自命题工作的领导责任,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负有本学院自命题工作的领导责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违反保密纪律造成泄密及致使试题出现政治性错误的有关人员,学校将依据有关处罚条例进行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国家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