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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5日 16:33 次浏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研究生教育结构调整的需要,完善导师遴选制度,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包括学术型和专业型,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导师是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学校通过明确岗位职责、健全岗位选聘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实行进退有序的动态管理等措施,加强和规范导师岗位管理。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力量,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研究生导师要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做到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高尚、业务素质精湛,坚持以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老师标准要求自己,树立终身学习、自我成长的观念。

第四条 导师遴选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标准、保证质量、优化结构、动态管理、持续发展”。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型硕士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及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导师遴选工作要体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特色。

第五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导师遴选条件是达到学校相应工作岗位的最低要求,各硕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在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学科特色的遴选条件及管理办法。

第二章 导师岗位职责

第六条 研究生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立德树人是导师的首要职责,应严格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坚持正确思想引领,科学公正参与招生,精心尽力投入指导,正确履行指导职责,严格遵守学术规范,严格把关学位论文质量,严格经费使用管理,构建和谐师生关系。

第七条 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职责

(一)立德树人,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践行者,培养研究生爱岗敬业、教书育人、淡泊名利、严谨治学的高尚精神,注重师德建设,做爱国主义精神的弘扬者、社会主义道德的传承者、先进文化的推动者、严谨治学的力行者、良好校风的倡导者。

(二)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引导研究生正确认识世界和中国发展大势,正确认识时代责任和历史使命,正确认识远大抱负和脚踏实地;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奋斗的信念,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第八条 培养工作方面的职责

(一)研究生入学后,导师应在学术方面向学生详细介绍专业方向、当前的科研课题等。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研究生本人的特点及论文工作需要,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对专业方向、培养目标提出明确的要求。

(二)导师全过程指导和培养研究生。检查培养计划执行情况配合研究生管理部门做好各项考核工作;要指导研究生了解和掌握本学科学术发展动态,加强科研训练,培养研究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要注重研究生专业实践,及时研究和解决专业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三)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指导工作,包括指导研究生确定研究课题、制定论文计划等。在论文工作前,指导研究生选好论文题目,制定具体研究方案。在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的整个过程中,导师应认真组织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定期检查论文的质量和进展情况。

)研究生申请答辩前,导师应先组织预答辩,征求答辩小组意见,确保学位论文质量。

第九条 其他方面的职责

(一)导师要严格要求学生恪守学术道德,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和良好的学术作风,坚决杜绝剽窃、抄袭、编造数据、谎报成果等违背学术规范的行为。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与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二)导师要关心研究生心理健康,及时了解和掌握他们的心理健康状况,帮助解决心理困惑,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心理素质。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导师要重视对研究生的安全教育,对实验安全负有重要责任。要切实加强实验室的管理工作,制定科学有效的实验室管理规定和安全防范措施。指导研究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与事故,切实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德智体美劳情况全面掌握,做出客观、准确的考核评价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学院做好各类评奖评优的推荐工作。

(五)导师要对研究生进行就业创业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就业观,并在就业时给予推荐、介绍,全方位提供帮助。

(六)协助学校、学院做好研究生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条 行业导师职责

(一)协助校内导师制定研究生培养计划,对研究生培养的各个环节,包括开题、中期检查、专业实践、毕业答辩等进行审核把关;

(二)与校内硕导合作制定研究生应用实践计划,负责为研究生安排实践项目并进行指导,对研究生实践环节完成情况进行评议;

(三)参加学校和基地的研究生培养研讨活动;

(四)负责在实践单位为研究生安排必要的学习与生活条件,负责研究生实践期间的管理;

(五)对研究生实践期间进行安全稳定教育,了解研究生思想、学习与生活状况,定期与第一校内导师沟通交流。为研究生就业等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三章 导师遴选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二)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师德师风高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能严格遵守学术规范,认真履行导师职责;

(三)具备履行导师职责的条件和能力。应有适合研究生培养的科研项目,能够提供充分的培养支撑条件,承担研究生培养的部分成本,按学校规定为研究生提供适当的科研津贴或助管、助教津贴,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

(四)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坚实的理论基础,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开设研究生课程,能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无教学、培养等方面的责任事故

(五)目前有主持并在研科研项目,并具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没有项目不允许作为导师指导研究生。

第十二条 申请硕士研究生导师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硕士生导师原则上应具有本学科或相关学科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不超过57周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指导硕士研究生的工作。

(二)具有相应的教学经验和培养研究生的教学水平,协助培养过硕士生,培养质量良好,能为研究生开设课程。其中申请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应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从事过所申请专业领域的实践教学或有相关行业的工作经历。

(三)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一定数量的可支持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科研经费。近3年,主持厅级以上项目1项,纵向累计理工科3万元、文科1万元;或横向项目及应用性成果到账经费:理工科8万元以上;文科3万元以上(以科研处批准备案为准)。

(四)申请教育专业硕士各领域的研究生导师应有一年以上的基层教育工作经历,或者和基础教育相关的科研项目或者成果。

(五)近3年所取得的成果,具备下面条件之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学科相关权威期刊或被CSCD、SCI、EI、SSCI、CSSCI、ISTP等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

2以第一作者编著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全国高校规划教材1部(承担编著任务不少于8万字)。

3.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市级二等奖第一名、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获得者、国家奖获得者);

4.作为第一完成者撰写的并被市厅级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吸收采纳相关内容或正式实施的具有价值的综合报告1份(如咨询论证、规划设计、技术研发、技术革新、转化推广、艺术设计报告等)

5.作为第一完成者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6.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比赛奖励,或主持1项市厅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主持1项校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7.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A类、B类学科竞赛奖励;

8.在其他高校以第一导师身份完成一届(含一届)硕士研究生的指导工作

9.其他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的成果。

第十三条 具有博士学位、科研能力突出且有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硕士生经历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也可申请导师资格,在满足导师申请的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一般应主持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或主持在研省科技重大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或主持在研市厅级以上项目(20万元及以上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或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创新成果。

第十四条 每名专业学位研究生至少配备两名指导教师,一名理论导师和一名行业导师。理论导师一般在校内产生,行业导师一般在研究生实践教学基地产生。各专业学位应充分利用校外优质资源,聘请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专业人士担任我校行业导师。鼓励有条件的学位授权点探索实施“三推一”导师组,聘请大院大所导师共同指导我校研究生。

第十五条 行业导师需满足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学科领域10年以上工作经验和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具有指导硕士研究生从事科学研究与社会实践的学术水平和能力,能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研究条件,能够来校为研究生开设学术讲座。

(三)年龄限定一般为在退休前能指导完一届硕士研究生,申请者一般应具有副高级职称。如实践经验、专业技能特别突出者,经学科学位点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可适当放宽对职称的要求。

(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含1项),或完成地市级以上教育、行业调研报告1份,或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成果。

第四章 导师遴选程序

第十六条 导师遴选程序

1.申请:教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并提供证明材料。

2.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资格审查的基础上,对符合硕士研究生导师遴选条件的申请者进行评议和审核,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以获得到会人数三分之二及其以上有效赞成票方为初审通过。通过人员在本单位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结果报研究生院。

3.审定:研究生院对各学院导师遴选结果进行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材料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且达到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方为通过。

4.校内公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导师名单在校内公示三天。有异议者须向研究生院提交书面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后裁决。

5.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学校发文公布研究生指导教师名单。

第十七条 正式调入我校时已具备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且学科与原单位遴选学科相同,申请担任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直接聘任。

第十八条 研究生导师遴选过程中,如发现遴选材料有造假行为时,一经查实,即取消遴选资格,且在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岗位考核中的造假行为,查实后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涉及的期刊等级认定以我校科研处学术期刊认定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五章 导师的聘任及管理

第二十条 新批准的具有导师资格人员,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前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可以招生。

第二十一条 被遴选为研究生导师的,学校发放聘书,每一聘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学校对导师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学校予以续聘,对考核不合格者,学校不再聘任。如受聘导师在聘期内有重大过失,给学校造成严重负面影响者,学校有权在聘期内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条 被遴选的导师只能在批准的二级学科或专业领域下招收培养研究生,每位导师原则上最多只能申请2个二级学科/专业领域导师资格。

第二十三条 如跨领域招生,需提出申请,经招生学科学位点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 指导在读研究生的导师因公出差、出国半年以上至一年以内,由所在学院协商安排同学科导师代为管理其所指导的研究生,并报研究生院备案;因公出国一年以上者,由所在学院负责提出更换导师人选,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更换导师。调离本校或长期离校者,所带研究生必须转入他人名下,由所在学院负责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本校教师(已聘为导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可招收研究生,但每年招生人数不得超过1人。

第二十 导师如不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非生源原因连续三年不招收硕士研究生,或所指导的研究生连续两届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不通过者或因质量问题未能通过答辩者,学校将暂停该导师的招生,责令整改。整改工作由研究生院和该导师所在学院负责监督,完成整改并达到要求者,可恢复招生。

第六章

第二十 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本办法的基础上,根据学科专业特色制定本学院导师遴选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发〔2019〕1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