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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考核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4年02月25日 16:34 次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增强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的首要职责,充分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核心作用,切实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道德情操、扎实学识、仁爱之心的研究生导师队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的意见》(教研〔2018〕1 号)《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导师指导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研〔202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导师”)应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思想教育、课程教学、创新能力培养和论文指导等研究生培养工作中须认真执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条 导师每年应有一定研究生指导时长,每月与研究生研讨不少于2次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至少听一场院士/名家报告,至少作一场学术会议口头报告,至少深入一家龙头企业对接产业需求

导师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聘期考核。

(一)年度考核:在每年年底举行,考核的对象是所有在岗且已招收研究生的导师,考核由所在学院组织,考核的重点为师德师风、业务素质与履行职责等情况,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考核合格者方可认定当年导师工作量和准予次年招收研究生。

(二)聘期考核:从招收研究生之日起满三年考核一次,以教学与科研能力为主,并结合年度考核而进行的全面考核,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招收和培养研究生。

考核原则:有利于研究生培养质量提高;有利于学科结构优化和调整;动态管理,保证质量,择上岗,公开透明。

聘期考核内容:聘期考核综合考查导师招收研究生以来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从师风师德、任职资格条件,研究生培养与管理过程、研究生培养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

(一)师德师风考核:主要从导师是否能够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落实立德树人职责等方面进行考核;

(二)任职资格条件:在本学科领域从事较为系统的科学研究,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方向,具有一定数量的可支持培养硕士研究生的科研经费。近3年,主持厅级以上项目1项,纵向累计理工科3万元、文科1万元;或横向项目及应用性成果到账经费:理工科8万元以上;文科3万元以上(以科研处批准备案为准)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学科相关权威期刊或被CSCD、SCI、EI、SSCI、CSSCI、ISTP等收录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含1篇)。

2以第一作者编著正式出版的学术专著、译著1部,或全国高校规划教材1部(承担编著任务不少于8万字)。

3.获得地市级以上政府部门科技奖或哲学社会科学奖1项(市级二等奖第一名、一等奖前3名;省部级三等奖前2名、二等奖前5名、一等奖获得者、国家奖获得者);

4.作为第一完成者撰写的并被市厅级以上政府及职能部门吸收采纳相关内容或正式实施的具有价值的综合报告1份(如咨询论证、规划设计、技术研发、技术革新、转化推广、艺术设计报告等)

5.作为第一完成者获得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6.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比赛奖励,或主持1项市厅级及以上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主持1项校级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项目

7.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获得省级及以上A类、B类学科竞赛奖励;

(三)研究生培养质量:主要从导师是否作为第一导师培养研究生、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指导研究生按要求完成培养计划、按时提交相关材料,指导研究生取得的成果(发表学术论文、专利,专业竞赛获奖等),参加学术会议,科研和社会实践、学位论文质量、升学及就业等方面进行考核。

聘期考核程序:

(一)研究生院发布研究生导师考核工作的通知,附当年需参加考核导师名单;

(二)各学院根据通知制订本学院硕导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根据学科差异,进一步细化导师考核条件和内容并及时向参加考核的导师公布;

(三)参加考核的导师根据各学院细化的硕导聘期考核工作实施细则填写《榆林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表》等材料;

(四)各学院根据本办法、导师考核表等材料对导师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在学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院;

(五)研究生院复核,复核无误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考核结果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八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考核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聘期考核不合格:

1.在研究生课程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

2.考核期内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出现“不合格论文”达2篇(次)的。

3.没有履行导师职责或其他原因而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者;

4.无故不接受研究生教学或指导工作和无故不参加考核。

5.遴选为导师后非生源原因连续三年未招生者;

(二)导师在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1.在课堂或研究生培养的其他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法律、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2.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法律制裁者。

3.违反师德规范,或有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者。

4.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严重违法乱纪等事件负有重要责任者。所指导的研究生在科研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或学位论文存在严重抄袭现象,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5.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6.被解除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者或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一年及以上者。

7.没有履行导师相应的岗位职责,发生相关责任事故。

考核结果处理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导师,暂停招生一年,从停招的一年,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可恢复其招生资格

(二)聘期考核不合格者,暂停招生两年,从停招起的两年后,考核合格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恢复其招生资格

(三)若被取消导师资格,其已招收的研究生转至其他导师指导

第十条 聘期考核合格者,续聘相应专业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聘期考核优秀者,考核期延长至六年,可优先申请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但需要满足申请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其他条件。

十一 导师考核结果作为各学院在分配招生指标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考核优秀的导师,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应适当增加其招生指标。

第十 导师岗位考核过程中,如发现考核材料有造假行为者,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十 导师聘期考核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由被考核者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逐级审核确定,研究生院负责具体事务。

十四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榆林学院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岗位工作职责及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校办发〔2020〕23号)同时废止。如有其他文件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十五 本办法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