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管理制度>>导师队伍建设>>正文

榆林学院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审核与师生互选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9日 13:56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高质量推进特色鲜明一流应用型大学建设,加强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见(陕教工〔2021〕268号)等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指导教师实行导师资格和招生资格评聘分离制度。凡具有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均需要对其招生资格进行年度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开始招生,进行师生互选。

第三条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由各培养单位具体组织实施,研究生院代表学校对各培养单位导师招生资格审核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章 招生资格和人数审核

第四条导师能切实履行《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与管理办法(修订)》中规定的导师岗位职责,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第五条招生资格审核具体要求

(一)导师无学术不端行为,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上一年度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以上、导师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二)导师具有相应二级学科/专业领域硕士生导师资格,法定退休年龄前可以完整指导一届研究生。

(三)导师有一定的科研经费用于培养研究生,在每年研究生互选时,理工科有不少于8万元经费,其它学科有不少于3万元经费(以财务处查询结果为准,不包括校内立项的科研经费)。

(四)对于主持国家级项目的老师,在没有申请到硕导资格的情况下,可以在项目主持期间指导1名研究生。

(五)每位导师只能在2个二级学科或者专业领域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

(六)鼓励团队联合指导研究生,没有招生资格的年轻博士可以加入团队,协助团队带头人指导研究生。

第六条招生人数限额

(一)导师每年原则上招收研究生不超过3 名。

(二)新遴选的硕士生导师,首次招收研究生原则上不超过1人。

(三)我校聘任的兼职导师,每年只能指导1名在读生。

第三章 招生资格和人数审核程序

各培养单位须根据学校有关导师管理的文件和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学科布局以及导师队伍管理需要,制定本单位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实施细则,对导师招生的基本资格以及教学及科研业绩要求等具体条件作出明确规定,招生人数分配时优先向省部级以上平台、团队和重大项目主持人倾斜。

第八条审核程序

(一)申请。培养单位发布导师招生资格审查通知,有意向的老师向对应学位点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培养单位按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单位的招生资格审核细则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和招生人数审核。审核过程应严格依规、公开、公正、公平。未按本办法和培养单位审核细则执行,或材料造假,将取消申请者当年招生资格。

(三)公示。培养单位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

(四)公布。研究生院将审核结果反馈给培养单位确认,无异议名单在培养单位网站公布,以便开展招生宣传、复试录取和双向选择等工作。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导师,应暂停招生一年:

(一)未能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发生教学事故、安全稳定事故,在校内产生不良反响。

(二)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在研究生出现重大思想政治违纪事件当中,发现导师有严重过失行为。

(三)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累计出现“不合格论文”达2篇(次)的;

(四)本人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五)无故不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导师培训;

(六)其他应暂停招生的情形。

第十条超出招生年龄的研究生导师,如所在学院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确有特别需要,由导师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四章 师生互选

第十一条导师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研究生必须是被学院正式录用并已经报到注册。

第十二条双选的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在师生相互了解的基础上进行。

(二)双选以自愿选择为原则,以专业方向、学习或研究兴趣为基础。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原则上执行“3推1导师制”,即一位校内导师、一个行业/企业导师和一位大校大所导师共同指导一名学生。

(四)师生互选确定后,团队负责人可以指定本团队一名年轻博士作为其研究生的第二导师协助指导,第二导师一旦确定,不允许更改,第一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双选程序

1.开学一周内,召开导师与研究生见面会,双方确定选择意向。

2.学生在研究生管理系统中选择意向导师,经意向导师同意后师生互选成功,落选的研究生或导师,学院根据当年的招生情况,在征得师生同意的基础上分配研究生或导师。

3.学院研究生秘书汇总师生互选结果填写《榆林学院研究生导师互选结果汇总表》,在学院范围内公示3天。

4.公示无异议后,汇总表经学院院长审核签字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如有特殊原因更换导师,需要研究生本人、现有导师、拟更换导师共同签字同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上报研究生院备案。如导师指导研究生过程中有严重过失行为,所在学院有权给研究生更换指导教师,并上报研究生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在保证有一篇学生为第一作者之后,其它论文如果第二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视同第一作者。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工作方案》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