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文件精神,规范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建立和维护良好的课程教学秩序,保证我校专业硕士研究生课程(以下简称“研究生课程”)教学水平及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研究生处为研究生教学培养的管理机构,负责全校研究生教学培养的宏观管理及公共课程教学的协调和微观管理,组织各类研究生课程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各二级学院为研究生课程教学的实体,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课程教学及其管理工作。
二、任课教师
第三条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选拔思想品德好,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一些学位专业课程可聘请行业实践经验丰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高级技术专家或高级管理专家讲授。
第四条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的课程教学计划应由相应学科点组织审阅,通过所在学院组织的教案审查和试讲后方可正式授课。
第五条学位课一般应由理论基础深厚、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和教学经验丰富的教授、副教授担任;专业选修课可由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主要从事该课程所涉及研究领域的高级职称教师或优秀讲师担任。
第六条任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结合研究生课程的特点,以研究生为教学主体,更多地采用案例式、讨论式或其他有利于研究生主动参与的教学方法;创造性地借鉴、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的教学理念、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方法,有助于启发研究生思维和学术视野。
第七条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按教学大纲要求认真备课,写出详细教案,并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课堂讲授应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注重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和创新能力培养。
第八条为保证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凡列入课程表的课程须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调课、减少授课学时或擅自找人代课。因故要求停课或更改学时,须于该课程计划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报告,经开课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九条为保证课程教学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因生病、出差等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须填写《研究生课程安排变动、调课申请表》,一周以内的,须经二级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一周以上的,须研究生处批准。任课老师或开课学院须及时将有关变动信息通知到学生。若遇其它突发性事件,将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十条各二级学院若需外聘专家或返聘我校退休教师讲授研究生课程,需填写《研究生课程拟外聘、返聘教员推荐表》,报课程教学计划的同时,提交研究生处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各二级学院应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听取学生和任课教师的意见。研究生处将适时组织对各门课程进行多种形式的教学检查和评估。对有漏课、上课迟到或早退等行为者,按学校关于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三、课程设置
第十二条研究生课程教学内容应充分贯彻研究生培养目标和学位要求,重视课程体系的系统设计和整体优化。应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产学结合为途径,重视研究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
第十三条研究生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程为必修课,包括公共课和专业课;非学位课程为选修课,即专业方向课。公共课包括外语、政治,由研究生处委托相关学院按照国家制定的教学大纲或教学要求进行教学。专业课是在本专业范围内为拓宽理论基础、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系统专门知识、具有专业特色研究成果的重要课程。专业课的教学,应有课外阅读和作业布置及考核,同时指定教学参考书籍。选修课是供研究生进一步拓宽专业理论基础、开展学术研究,加强综合素质及相应能力培养而设置的课程。
第十四条研究生学位课程应严格按照各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进行安排。各开课单位应认真按照课程教学计划,保证研究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顺利进入学位论文工作阶段。对部分因故不能开课或更改开课时间的课程,开课单位必须于该课程计划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报告,经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缓开或停开。
第十五条各二级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规定时间内,须将下学期研究生课程教学计划上报研究生处,以便编制下一学期研究生课程表。课程计划经二级学院及研究生处批准后方能施行,一经批准,不得自行更改。根据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要求变化而开设培养方案以外的新课程,须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及填写《增设研究生课程申请表》,并附该课程的教学大纲和主要教材,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安排开课。
第十六条选修课程原则上可自主开设,但考虑教学成本与教学资源,如果选课人数过少,本学年暂停开设此课,随下一届选修此课的研究生一并开课,如连续两届均无人选修的课程,应取消该课程。
第十七条跨专业或同等学力考取的研究生,包括有必要加强有关基础知识的研究生,以及在招生考试时被认为基础理论或专业知识有某些欠缺、需要入学后进行适当补课的研究生,都要补修有关基础课程或其他课程,其考试成绩计入研究生成绩单(注明“补修”),但不计学分。
四、教学管理
第十八条研究生课程教学须有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应包括:1.课程名称;2.开课时间;3.授课周学时、总学时、学分;4.教学方式、考核方式;5.教学进度。教学大纲内容应包括:1.课程名称(中英文)、课程编号;2.开课对象;3.课程目标;4.章节内容提要;5.教材及主要参考书;6.授课周学时、总学时、课程学分;7.先修课程或预备知识要求。
第十九条研究生课程选用的教材应是高水平、有特色,有利于研究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充分了解该学科国内外最新研究成果和发展前沿,训练科学思维,培养创新能力。研究生课程的教材可以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以是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胶印本或文印本。文献选读应选用国内外经典著作和一流的学术期刊原文。
第二十条研究生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按每16学时记为1学分。学位专业课成绩加权平均分达70分以上(含70分),方能申请学位。
加权平均分=∑(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要求在导师指导下选定修选的课程,在修读课程前,须办理正式选课手续并打印选课单,经导师签字同意方为有效。若导师不在校,则须经所在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同意。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选修课程一旦确定后,一般不得更改。若研究生在该课程开始授课三周内需退课,须经导师和二级学院批准,至研究生处办理有关退课手续;课程开始授课三周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课。学期中若确因休学、转学、转专业等学籍变动需退选、增选或改选课程者,必须经导师、相应课程任课教师和二级学院批准,至研究生处办理有关手续。研究生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正式退课手续而无故不参加课程学习或考核,该课程成绩按零分或不通过记载。
第二十三条对于已选课程,研究生须随班听课,并按计划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考核。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到校外研究生培养单位修读部分课程,须由导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查,报研究生处备案后方可进行。研究生应按照校外开课单位的规定选课、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我校根据开课单位成绩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承认其课程成绩和学分。
第二十五条各培养单位每学期应做好全过程的教学检查工作。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各培养单位主管领导、研究生教学秘书应到课堂检查本单位研究生课程的开课情况,做好第一周开课率和到课率的统计。
第二十六条任课教师应掌握研究生的考勤情况。对于缺勤率超过三分之一的研究生,不得准予参加课程考试。
第二十七条若研究生成绩不合格或旷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研究生可申请重修,重修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要求与一起上课的研究生相同。每门课程只重修一次,重修后的合格成绩覆盖该研究生原来的不合格成绩或“缺考”记录,其考试成绩计入研究生成绩单(注明“补修”),并获得学分。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处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必须事先书面请假,经二级学院及任课教师同意并报研究生处批准并备案后,方可缓考。申请缓考的研究生,其成绩暂登记为“缺考”,学校不单独组织补考,只需在以后学期申请重修,并参加考试即可。若该门课程因故停开,经研究生处同意,研究生可在导师指导下选修相近课程并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任课教师应不断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位课程的考试分析与教学总结。内容包括研究生课程成绩构成及比例、成绩分布情况及教学总结。
第三十条各二级学院应建立课程教学质量评价与反馈制度。每学期应当组织随堂听课、召开任课教师和研究生座谈会及组织研究生进行课程教学质量测评,掌握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各二级学院应将质量评价信息反馈给相关任课教师,并帮助教学质量评价不高的教师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十一条建立研究生任课教师教学的评估制度。在每一学期,研究生处将组织专家组、督导组、行政管理干部、研究生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进行评议。评议内容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时数的完成情况、调停课的情况以及职业道德的遵守等方面。如果连续两年评议皆差的教师应取消任课资格。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处应将抽查或评估结果反馈给有关二级学院作为改进教学工作的参考。
第三十三条公共课程教学档案由课程主要任课教师负责收集、归档,教学档案材料保存在研究生处;研究生专业课程教学档案由课程任课教师负责收集、归档,教学档案材料由二级学院研究生秘书负责存档保管。
第三十四条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本单位研究生秘书做好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的收集与归档工作。研究生课程教学档案主要包括:1.学科专业培养方案;2.主要教学用书及资料;3.研究生选课计划、课程表;4.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5.课程试题样卷;6.课程学生成绩登记表;7.课程考试分析与教学总结;8.教学检查材料、听课记录及课程教学质量测评结果;9.反映课程改革与建设的典型性经验总结材料、教学研究论文、获奖材料复印件;10.课程相关课件与多媒体资料;11.优质课程及双语课程建设材料等;12.实验课程建设相关材料与实验室管理相关文件。
第三十五条课程建设是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环节,学校支持各二级学院建设优质课程、双语课程、研究生学术论文写作和学术报告能力培训等项目建设。
五、课程考核
第三十六条研究生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学位课程考核原则上均采用考试方式。社会调查、教学实践、专题研讨课、实验课及选修课,可以采用考查方式。
第三十七条考试方式为笔试,须采用统一答卷纸格式。笔试可以开卷或闭卷,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特点确定笔试方式。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课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最后两周,具体日期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确定。公共课考试日期由研究生处和开课二级学院商定;各二级学院确定专业课考试时间、地点和监考老师,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在课程的笔试考试时应按要求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并填写考场纪律表。
第四十条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课程结束时的考试结果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原则上平时成绩占40%,卷面成绩占6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讨论、文献选读报告、实验报告、课程论文与课程学术报告等。
第四十一条所有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按百分制评定。百分制与四级制的换算标准是:85-100分为优秀(A);70-84分为良好(B);60-69分为及格(C);60分以下为不及格(D)。成绩以6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四十二条任课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两周内,通过研究生成绩系统录入研究生成绩,并将成绩表打印签名后交本单位研究生秘书备案。各二级学院研究生秘书应核查学生的成绩是否正常转入研究生个人学籍总卡。
第四十三条专业课程的试题、试卷(包括考核论文等)均由该课程教学所在二级学院负责统一保存,公共课相关资料存放研究生处,如无特殊情况,经研究生处批准,试卷可在研究生毕业三年后销毁。
六、成绩管理
第四十四条阅卷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的两周内,按规定及时完成试卷的评分和登分工作,并在“榆林学院研究生教育管理系统中”录入课程成绩,并打印一份课程成绩单由本人签名后,经二级学院登记复审,送交研究生处留存。
第四十五条课程成绩一经任课教师签发,任何人无权随意更改。研究生对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疑义)的,不能私自通过任课教师或具体保管试卷的教务员进行查卷,应由研究生处负责办理更改手续,并签字后,在复核小组监督下由任课教师评阅核对,变动成绩由任课教师本人签字,复核小组负责人审定盖章方有效。如属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主管校长。
第四十六条研究生处在研究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后、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综合该研究生所修课程的考试成绩,打印《研究生课程成绩单》,加盖签名章后,送交研究生处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研究生成绩属教学档案材料,任课教师和所在学院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
七、附则
第四十八条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课程学习与考核管理细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