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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与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1日 09:21 次浏览

为加强我校研究生科研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调动广大研究生参与科研创新活动的积极性,通过科学研究和实验实践活动,形成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的意见》(学位〔2014〕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申报、立项、结项和其他管理工作。

第二条研究生创新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运作。

第三条研究生创新项目选题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围绕重要的理论和学科前沿问题,以此形成一批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学术水平高的原创性成果,培养一批优秀的学术创新人才。

第二章 申报要求和审批

第四条项目申请资格需遵循以下要求:

1.在册的一、二年级研究生;

2.同一年度,每位研究生只能主持1项或参与2项,有未结题项目者,不得申报;

3.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与项目申报。

第五条创新项目可采取个人或项目组的形式自主申报。以项目组形式申报的,团队人数一般为3至5人,且须指定1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各学院应成立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本院申报的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进行预审。

第七条研究生院在每年上半年组织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项目申请人需填写《榆林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立项申报表》,经本人所在培养学院汇总审核后统一报送研究生院培养科。

第八条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对各院报送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立项,并下拨项目经费。

第三章 立项和管理

第九条申报项目一经批准立项,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专家评审组对项目立项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落实,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研究。

第十条创新基金项目负责人的导师应指导和支持项目的开发、运作及项目结束后的成果转化工作,对项目负有监督和管理的责任。

第十一条在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申请立项、研究实施、结项、鉴定等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研究生院有权取消对该项目的资助,同时给予相关学生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及有关财务制度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3年。项目结项后,由研究生院汇总所有项目材料并存档。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结题

第十四条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最终成果形式可以为学术论文、专利或创新创业参赛作品,重点项目原则上要求发表核心期刊1篇及以上。成果论文在发表时,第一作者必须为项目负责人,作者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榆林学院”,并标注“榆林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资助”字样。

第十五条创新基金项目结项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交《榆林学院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结项报告书》和项目成果,并连同学术论文的发表原件及复印件报送研究生院。

第十六条研究生院指定专家组负责项目的成果鉴定和结项验收工作,并对项目结项情况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项目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档(预期成果未达标,不按照要求开展研究和执行管理,不提交结题报告等均视为不合格),对于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再次申请创新基金项目。

第十八条研究生院每年组织对结题项目进行评审,评选出优秀项目,并给予一定的奖励。研究生院应会同科研部门积极支持成果的转化,促使项目产生相应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第十九条创新基金项目应积极参加学校、省市、国家的各类科技竞赛,对于获国家、省级竞赛奖的项目,学校将给予相应的支持和奖励。

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应按期结题,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日期前2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研究生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项目未按期完成的,研究生院将适当缩减该项目负责人所在培养学院下一年度项目数量。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提交研究生处的研究生创新基金申请项目数分别不超过该学院申请总数的10%。创新基金项目分重点和一般两类,学校每年资助重点项目0.5万元,一般项目0.3万元。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经费一次性审核拨付,主要用于项目业务费。主要包括:调研差旅费、学术会议费、实验材料费、出版费、印制费、图书资料费、办公用品、上网费、低值易耗品费、评审费等。允许支出范围以学校财务处和科研处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立项项目须做好经费预算,预算要详细、明确,经费的使用要坚持节约、合理的原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