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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9日 13:57 次浏览

为规范我校联合培养研究生的管理,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十四五”规划及“榆林学院高质量推进特色鲜明一流应用型大学建设实施意见”,进一步助推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申报和优势学科打造,现对《榆林学院联合(合作)培养研究生管理办法(暂行)》(榆林学院发〔2022〕18号)文件进行修订。

第一章 联合培养研究生认定

第一条联合培养研究生指我校教师与其他研究生培养单位共同培养的非我校学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我校教师应被对方单位聘为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发文及聘书)。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签署研究生原培养单位及导师、我校及联合培养导师、研究生本人三方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并完成我校“研究生联合培养登记表”及其它相关材料。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其学位论文封面应有我校导师署名,或者通过其他有显示度的方式体现我校导师参与了培养。

第二章 研究生日常管理

经双方导师和研究生本人商定,在完成原单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后,联合培养研究生可以选择来我校学习,或者继续在原培养单位学习,由我校导师通过其它途径参与联合指导。

确定来我校学习的联合培养研究生,均需凭身份证和录取院校开具的证明,经我校研究生导师和相关二级学院确认后,按规定时间到研究生院报到。报到后凭报到单统一安排住宿,办理校园一卡通、借阅证等手续。在我校学习结束后,须到研究生院领取离校通知单,并到相关部门办理离校手续。

注册后的研究生,可按研究生培养计划参加实践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并享受相关待遇。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本校的规章制度;研究生管理以导师为主,研究生院联合二级学院共同管理。学习结束后,应对研究生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送招生单位。

联合培养研究生来我校学习期间,不转组织关系和户口迁移手续,招生单位的身份不变。

第三章 研究生学业管理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根据培养计划的安排,在双方导师指导下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第十学位论文选题应由双方导师共同指导确定,需将开题报告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以“榆林学院”为署名单位,以我校联合培养导师为作者之一,发表不少于1篇学术论文,或申报不少于1项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撰写1份调研报告,或成果获奖、学科竞赛获奖有我校导师参与。

第四章 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

第十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培养经费由研究生院从研究生培养费中列支,直接下拨给我校研究生指导教师,由导师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提供免费住宿条件。受聘为国内高校及科研机构博士生导师的我校教师,学校一次性给予2万元培养经费;联合培养1名博士研究生并在当年有共同成果发表,每年给予1万元培养经费,最多支持4年。

第十五条研究生联合培养经费主要用于双方导师指导和差旅补助,以及研究生的生活补助、差旅、答辩、论文发表等方面。

第十六条研究生联合培养经费的所有报销票据,均须由导师签字,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后,到财务处进行报销,报销办法参照《榆林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五章 联合研究生导师的资格和待遇

第十我校教师参与联合培养研究生并在当年有共同成果发表,硕士研究生导师记10课时/每生/每学年,博士研究生导师记20课时/每生/每学年,从研究生第二学年开始计,研究成果及课时由研究生院考核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4年之前联合培养研究生按学校之前办法榆林学院院发〔2022〕18号执行。

十九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