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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4日 08:40 次浏览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构建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监控和保障体系,根据《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和《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学术水平达到学校的有关要求。

第二条所有拟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均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进行文字复制比检测,检测通过,经导师同意后方可进行论文评(盲)审。

第三条研究生院负责“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管理,并进行学位论文检测。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以检测报告中“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情况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对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生,除按本规定进行处理外,学校还将根据研究生学籍管理、学生违纪处分等有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学籍或纪律处分。

第五条提交检测论文必须是经导师审核认定的终稿文本,可为word或pdf格式。参考文献和致谢不纳入检测范围。

第六条检测结果的处理

1.论文“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不高于15%,检测通过,直接送审。

2.“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在15%-25%,研究生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学位论文进行修改,修改后可重新检测1次。检测仍未通过者,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3.论文修改后重新检测仍未通过,但“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不高于25%者,如果指导教师提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坚持要求送审的,学校将检测稿及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报告一并送审,其学位授予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专题审议。

4.“去除本人文献复制比”高于25%,检测未通过,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七条 研究生院对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在答辩通过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再次进行评估检测,未达到检测通过标准的学位申请人员,本次学位申请无效。

第八条申请学位人员如对学位论文的检测结果存在异议,需由本人指导教师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院评定分委员会出具详细检测报告,并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校内外相关学科专家对该论文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指导教师、学院评定分委员会主席,评审专家和学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共同签字确认后,作为最终的鉴定结果。答辩以后的再次评估检测结果不接受异议申请。

第九条完成检测工作后,应及时将检测结果以检测报告的形式反馈给研究生及其指导教师,不得随意扩散。

第十条凡因论文版本提交错误而造成的检测结果“不通过”,责任由学位申请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