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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9日 13:52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榆林学院招收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位授予。

第三条学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陕西省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硕士学位,按类型分为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两类。

第二章学术水平

第四条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达到下述要求,可授予其硕士学位: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写作论文摘要。

3.学术学位硕士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或独立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4.专业学位硕士具有所从事专业领域扎实理论基础和较为宽广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三章资格审查

第五条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

1. 学制和学习年限要求

统招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2. 课程和学分要求

(1)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实践、创新和论文发表等培养环节任务,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满足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

(2)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其他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加权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3)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但已经取得相应的学分(每门课程成绩≥60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3.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基本要求

(1)学术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以榆林学院为第一单位,且以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含参编,署名前三),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2)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以榆林学院为第一单位,且以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授权国家专利,或提交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产业调研报告,或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及其它省部级以上赛事奖项,或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成果。

4.通过硕士学位论文选题、开题和中期考核工作,按照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

第六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一)在学期间因违法乱纪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且没有明显悔改;

(二)未修满规定学分;

(三)学位课程成绩未达到要求;

(四)论文发表或其他学术成果未达到规定要求;

(五)有剽窃他人学术成果的行为。

第四章学位论文

第七条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一)学术型硕士学位论文必须是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新点的学术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并对本学科发展或经济建设、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表明作者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学科知识,具有从事学术研究的能力。

(二)专业型硕士学位论文可是一篇系统完整的、有创新点的学术论文,也可是一篇有创新的、有独到见解的调查报告、专利、设计案例等具有实用价值的文本,表明作者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具有从事本行业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须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要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学位论文字数一般应达3-5 万,文字精练通顺、概念清晰、论点明确、数据可靠、结构合理、层次分明。专业学位可参照教育部各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学位论文规范

用于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学位论文的导师署名一般不超过2位,专业学位论文必须有1位行业专家指导。学位论文模板和撰写要求必须严格遵照《榆林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及格式规范》执行。

第十条学位论文预答辩

(一)学位论文撰写完成后,研究生提出学位申请,经导师同意后,学院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参加学院组织的预答辩。

(二)各学院根据申请预答辩研究生人数组成若干预答辩小组,每个预答辩小组成员由3-5位同行专家组成,设一名预答辩小组组长、一名秘书。秘书负责预答辩的组织、记录及材料的整理工作。

(三)预答辩是保障学位论文质量的有效手段。研究生根据预答辩评委意见修改论文,为下一步授位工作打好基础。预答辩通过后方能进行后续学位申请环节。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

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与学术规范建设,树立优良学风,防范学术不端行为,保证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所有通过预答辩的学位论文,在送审之前,必须进行相似性检测,检测具体要求遵照《榆林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实施办法(暂行)》执行。对存在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是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主要抓手,由学校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学校和学院送审比例根据当年具体通知执行。

(二)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合格并通过预答辩的研究生,经指导教师同意,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原则上为2名,均应为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给出意见,两名评阅人均对论文结论肯定并同意参加答辩者,视为评阅合格,反之为评阅不合格;有一位评阅不合格的论文再增设一名评阅人进行重审,若评阅结论持否定意见,则视为评阅不合格。

(四)评阅人姓名和论文评阅意见书结论应对评阅人保密并密封传递,由各学院指定专人统一管理,不能直接与本人见面。

(五)学位论文评阅不合格则本论学位申请无效,修改后参加下一轮学位申请。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抽检

学位论文抽检是学校对于各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成效监控的重要抓手,由研究生院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在学院送审合格的学位论文中随机抽检一定数量进行二次送审,送审结果作为评价相关学院、学科和导师培养研究生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学位论文答辩

(一)答辩条件审核。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专业实践等环节,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学位论文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相似性检测、学校抽检和学院学位论文评阅等均通过的研究生方可申请答辩,经导师同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参加学院组织的学位论文答辩。

(二)组建答辩委员会。答辩委员会由5-7名教授、副教授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专业学位至少要有1名对口行业导师,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全程参加答辩工作,负责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无表决权。

(三)答辩程序

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成员名单、申请人及其导师姓名、学位论文题目、评阅人评阅结论等事项;

2.主席宣布开始答辩;

3.学位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为三十分钟;

4.答辩主席宣读评阅人询问申请人的问题,由申请人回答。评阅人询问的问题,一般在答辩前告知申请人;

5.答辩委员会成员及参加会议的其他人员提出问题,由申请人回答;

6.回答问题结束,暂时休会。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的质量和作者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对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讨论,在学位论文答辩评审意见表上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答辩委员会拟定答辩决议书并由主席签字;

7.复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答辩委员会决议;

8.宣布答辩会议结束。

(四)答辩委员会决议

1.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情况,对是否“通过论文答辩”、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 “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视为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可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结论。

2.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答辩委员会通过无记名投票,经2/3以上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视为通过毕业答辩。

3.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本次学位申请中止。但在本人有效申请期内可对论文进行修改,重新进行学位申请,再次答辩,但两次答辩时间间隔不得少于 3 个月。

4.决议由答辩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签字。

第五章学位授予与撤销

第十五条答辩结束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基本条件进行审议和表决,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建议。表决结果同会议记录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研究生院。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学位授予基本条件,结合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对学位申请者予以审议和表决,并作出授予或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不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建议授予学位的申请。

第十六条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到会委员须为全体委员2/3以上,方为有效。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有关事项的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十七条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需对硕士学位申请者的政治思想表现、课程学习成绩、学位论文答辩情况和学术成果等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分委员会审核结束后,填写分委员会会议记录及相关材料,分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研究生院。

第十八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分委员会的建议,在进一步了解情况、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投票表决是否授予硕士学位并做出其它附加决议。无记名投票表决时,同意授予学位的票数须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位证书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为准。

第二十条学校对于已经授予的硕士学位,如发现有学术不端、作假等行为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予以撤销,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进行公示公告,注销其学位证书。被撤销学位者对撤销学位行为不服的,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对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或对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答复有异议者,可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或申诉答复公布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诉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不授予硕士学位情况

(一)在学期间,犯有严重错误,受过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

(二)基础理论和专门的知识结构与水平未达到培养方案和本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要求的;

(三)论文水平未达到学位要求且在限期内经补充修改仍无法达到标准的;

(四)发现论文中确有舞弊作伪以及抄袭剽窃等严重错误事实的;

(五)提交论文及答辩时间超过最长学制年限一年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中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是达到学位授予的最低标准,各学院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适合本专业特色的学位授予标准,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并在培养方案中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位证书是一次性证件,遗失不予补发。

第二十五条学位论文从开题到答辩全过程所形成的各种材料,必须分门别类存档,妥善保管。对批准为涉密的学位论文,其论文一切环节应符合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若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有关规定有矛盾之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级研究生开始实施,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榆林学院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规定(暂行)》(榆林学院校办发〔2019〕37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