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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09日 13:52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按照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等授予。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及学校规章制度,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达到我校学士学位的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学位申请人,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负责人、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其组成人员应当为不少于九人的单数。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科研的校领导担任,委员一般应从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科研处负责人、各二级学院院长、相关教学和科研人员中产生。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从学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正、副主席各一人。各分会主席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会其他成员从该学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中遴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挂靠研究生院,主任由研究生院院长担任,负责处理学校授予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和批准学校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通过的申请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名单。

2.做出撤销或授予学位的决定。

3.听取和审查学校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工作汇报。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5.修改《榆林学院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6.审定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成员名单,做出设立或撤销分会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底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如有特殊事项,主席有权做出决定,交由学位办公室处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会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细则所规定的授予学位的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核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拟定应授予学位者名单,上报应授予学位者有关材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审批。

2.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3.负责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事宜。

4.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位证书的颁发工作。

第七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1.为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和其他有关工作准备材料,做好相关会议的组织工作。

2.负责审核学校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推荐的应届毕业生的学位资格和条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4.按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本校授予学位工作的情况。

5.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6.协调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之间的工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八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通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1.6。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结业生;

(三)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6;

(四)考试作弊;

(五)因学业成绩不合格留级;

(六)在校期间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七)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特殊条件破格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结业后经重修考试成绩合格而换发毕业证书者),学生在校期间仅有第九条(二)至(七)情形之一,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学士学位:

(一)个人获省级及以上表彰或毕业当年考取硕士研究生;

(二)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目录范围内的竞赛中获得国家级奖项(持有证书)或省级第一等次奖(前3名)、第二等次奖(前2名)、第三等次奖(第1名);

(三)以第一作者在所学专业相关领域的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授权发明专利1件(第1名发明人);

若已经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学校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由符合榆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申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初步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信息,组织毕业生进行信息校对;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对校对后的信息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学位办公室提交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

(三)学位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凡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已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士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有违反纪律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办。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硕士学位

十五攻读我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并达到下述要求,可授予其硕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三)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和写作论文摘要;

(四)学术学位硕士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教学工作或独立从事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五)专业学位硕士具有所从事专业领域扎实理论基础和较为宽广的专业知识,良好的职业素养;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十六申请硕士学位的资格审查

(一)学制和学习年限要求

统招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一般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二)课程和学分要求

1.在规定学习期限内,完成榆林学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实践和论文发表等培养环节任务,成绩合格,取得规定的学分,并满足学校规定的其他要求;

2.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其他课程成绩在60分以上,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加权平均成绩=∑(课程成绩×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3.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未达到70分,但已经取得相应的学分(每门课程成绩≥60分)者,可允许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通过者,准予毕业,但不能申请学位。

(三)在学期间学术成果基本要求

1.学术型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以榆林学院为第一单位,且以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核心以上学术论文,或出版论著(含参编,署名前三),或获得厅局级以上科研成果奖励,或授权国家发明专利。

2.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以榆林学院为第一单位,且以第一作者或者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在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一篇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授权国家专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提交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行业产业调研报告;或在中国研究生创新实践系列大赛及其它省级以上赛事奖项;或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高水平实践成果。

(四)通过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选题、开题和中期考核工作,按照要求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

十七 学位论文规范

用于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年,学位论文的导师署名一般不超过2位,专业学位论文必须有1位行业专家指导。学位论文模板和撰写要求必须严格遵照《榆林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要求及格式规范》执行。学位论文字数一般应达3-5 万,文字精练通顺、概念清晰、论点明确、数据可靠、结构合理、层次分明。

十八 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相似性检测

检测具体要求遵照《榆林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和处理实施办法(暂行)》执行。对存在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学位论文或实践成果实行“一票否决”制。

十九学位论文评阅

(一)学位论文评阅是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管理的主要抓手,由学校和各学院共同组织实施,学校和学院送审比例根据当年具体通知执行;

(二)学位论文相似性检测合格并经指导教师同意,可申请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三)学位论文评阅人原则上为2名,均应为校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评阅人应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是否允许参加答辩给出意见,两名评阅人结论为合格,允许参加答辩;有一位评阅不合格的论文再增设一名评阅人进行送审,若评阅结论合格,允许参加答辩,评阅结论不合格,本轮学位申请无效,修改后参加下一轮学位申请。

二十 学位论文答辩

(一)组建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由5-7名教授、副教授及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专业学位至少要有1名对口行业导师,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委员;秘书1人,协助办理答辩有关事宜,全程参加答辩工作,负责对答辩过程中答辩委员的提问、学位申请人的回答及答辩委员会决议等情况作详细记录,答辩秘书无表决权。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应当在答辩前送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审阅,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独立负责地履行职责。除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外,答辩应当公开举行。

(二)答辩委员会决议

对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和答辩人的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就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并当场宣布,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2/3(不含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否则为不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须由主席和委员签字。

二十一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在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或有关事项的决议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人数的1/2,方为通过。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硕士学位者,颁发硕士学位证书,学位授予名单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学位证书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为准。

第五章 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十二条来华留学生申请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士学位必须完成学校制订的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各项要求,通过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且汉语水平达到相应要求,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品行端正,对华友好;

(二)来华留学生以学习专业知识和汉语为主。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国际学生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含)以上,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申请人须完成有一定质量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学位论文答辩由国际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组织开展;

(四)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本科来华留学生毕业时汉语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HSK)五级合格同等水平;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本科来华留学生毕业时汉语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HSK)四级合格同等水平。

第二十三条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5;

(三)学生补考课程门数超过总课程门数一半者;

(四)考试作弊;

(五)因学业成绩不合格留级;

(六)在校期间受到过留校察看处分者;

(七)校学位委员会审议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由符合榆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初步确定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信息,组织毕业生进行信息校对;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对校对后的信息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向学位办公室提交建议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名单;

(三)学位办公室对各学院上报的建议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拟授予来华留学生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来华留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已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离校前有违反纪律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以撤消其学士学位资格。

学士学位证书不予补办。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来华留学生申请硕士学位必须完成学校制订的硕士研究生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通过学校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学校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且汉语水平达到相应要求,经学校审查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一)符合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课程学习要求;

(二)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硕士来华留学生毕业时汉语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HSK)五级合格同等水平;以英语为专业教学语言的学科、专业的硕士来华留学生毕业时汉语至少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HSK)三级合格同等水平。

(三)申请硕士学位,必须用中文或英文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学生本人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水平须达到相应学科、专业学位类别(领域)培养方案、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和学校其它关于学位论文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攻读硕士学位期间,鼓励其公开发表与研究工作相关的学术论文。各培养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来华留学生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发表学术成果要求,报研究生院、国际教育学院备案后执行;

(五)由国际教育学院和来华留学生所在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进行资格审核。审查合格者,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二十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同《榆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第二十四条(三)一致。

第二十七条 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一)由符合榆林学院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来华留学生申请,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根据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授予条件,初步确定拟授予硕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生信息,组织毕业生进行信息校对;

(二)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对校对后的信息进行毕业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向研究生院提交建议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名单;

(三)研究生院对各学院上报的建议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后的拟授予来华留学生硕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四)学位办公室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对符合条件的来华留学生授予硕士学位。

第二十八条来华留学生在攻读硕士学位过程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授予硕士学位。

对于已经授予硕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学校依法撤销其硕士学位。

在学校攻读文学学科门类的来华留学生,应用汉语撰写论文和答辩。攻读其他学科门类的来华留学生,可以用汉语或英语撰写论文和答辩;如论文用英语撰写,须提交详细的双语摘要。

学校为获得学位的来华留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包括用中文的证书正本和英文的证书译文副本,中文正本和译文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学位质量保障

二十九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原则上由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要加强对本科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

三十 学校为硕士研究生配备品行良好、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者较强实践能力的教师、科研人员或者专业人员担任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建立遴选、考核、监督和动态调整机制。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当为人师表,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关心爱护学生,指导学生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和专业实践、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提高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

三十一 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撤销学位: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须撤销学位的情形。

三十二 学位评定委员会拟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决定的,应当告知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三十三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学术复核。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申请学位复核。

第七章 附则

三十四 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自颁发之日起生效。

三十五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时,应予复议,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2.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查,根据情况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其它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榆林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榆林学院发〔2023〕21号)、《榆林学院研究生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榆林学院发〔2024〕14号)和《榆林学院来华留学生学位管理办法》(榆林学院校办发〔2022〕6号)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中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