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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4日 09:21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和《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凡榆林学院全日制研究生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符合学业奖学金各类评选原则的研究生。

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根据各培养学院的研究生人数、生源状况、专业性质、培养绩效等因素,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配置方案。学校根据年度各类资金划拨及授奖实际情况,可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 授奖比例与奖励标准

四、授奖比例与奖励标准:一等奖10%,二等奖15%,三等奖25%。奖励标准为一等奖10000元/学年,二等奖6000元/学年,三等奖3000元/学年。

五、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总额限高,研究生每年度获得的各类学业奖学金合计总额,不超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额度的60%。

第三章 参评条件及要求

六、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按规定缴纳学费,按时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

4.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5.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6.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完成参评学年度研究生思想教育、课程学习、各项培养及科研任务,成绩达到规定要求。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申请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的;

2.有违纪违规现象,受到纪律处分的;

3.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质败坏,有抄袭剽窃、弄虚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其行为对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造成安全事故及人身财产损失的;

5.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的,或超出基本修业年限的;

6.一学期累计请事假超过30天,病假超过60天的,或无故不参加研究生各类集体教育活动缺勤超过1/3的;

八、参评条件要求:

由参评学年度的学业成绩、科研成果、社会服务及素质拓展能力等情况综合评定。参评学生除满足基本申请条件外,在综合测评、学业成绩、科研要求方面还需同时达到以下条件:

(一)综合测评要求:参评一等奖者,其综合测评排名须在前15%;参评二等奖者,其综合测评排名须在前25%;参评三等奖者,其综合测评排名不得在后30%。

(二)学业成绩要求:参评一等奖者,其成绩应为优秀,各课程平均分不低于80分且单科分不低于75分;参评二等奖者,其成绩应为优良,各课程平均分不低于75分或单科分不低于70分;参评三等奖者,不得有不及格课程。

(三)科研要求:

各类科研成果需以榆林学院为第一单位、参评人为第一完成人(作者署名凡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的成果,按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对待)须与本专业密切相关,成果等级认定以校科研处同期认定办法为准,各学院应根据评选期内学生取得的科研成果,充分考虑其获得各级各类项目、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专著、获得专利授权和软件著作权、参加学术交流和竞赛等情况进行评选。

九、为突出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择优选拔及激励导向作用,进一步强化培养要求,突出专业特色,各培养学院可根据实际,制定符合学院特点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方案。方案要注意操作性,综合考察研究生在读期间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创新、社会服务等各方面表现,特别要对研究生的学术研究能力,科研创新水平提出明确要求。

十、各培养学院应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进行评选,不得降低学校设置的基本评奖条件,一等奖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时,剩余名额可转为二等奖名额,依此类推。调整指标后仍不足时,相关指标作废。

十一、在学业奖学金申报过程中,已获学业单项奖学金奖励过的各类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第四章 评审组织与评审程序

十二、评审组织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评审和过程监督工作。

(二)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成立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在评审工作中应承担以下职责:

1.在评审过程中,认真审阅、核实评审材料,公正、客观地发表意见。

2.发现与参评对象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其它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情形,应当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参评对象获奖提供便利。

4.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泄露评审结果、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和相关的保密信息。

5.如果发现评审委员违背应担职责,则取消其委员资格;受此影响的获奖名单需由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

十三、评审程序

(一)校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学校规定,结合各培养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10月中旬前下达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一、二、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名额。

(二)研究生个人以书面形式向培养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申报材料与事实不符,取消评审资格。

(三)各培养单位收集汇总申请材料后,由主管研究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核研究生的申请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

(四)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审,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要结合导师意见,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评审后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材料应包括: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拟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单及奖项等级、有关评审证明材料等。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学业奖学金评定名单报送校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学校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根据各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的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综合评审,审定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将确定的获奖名单报校长办公会终审。

(六)对于在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实行“一票否决”;对于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取的学业奖学金,将如数追回,并给予相关责任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与监督

十四、研究生院根据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报送财务处发放。

十五、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籍档案,并颁发荣誉证书。

十六、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宏观调控,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管理。研究生对学业奖学金评定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给予答复。若仍有争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其他事项

十七、各培养单位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细则,并将实施细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审批备案。

十八、科研成果不得重复使用,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科研成果必须是上次获得学业奖学金未使用过的。

十九、研究生提前毕业或退学后,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

二十、研究生只可在学制年限内申请学业奖学金,延长学习期限的研究生不允许申请。

二十一、研究生可以同年申请学业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但不得使用同样的科研成果。

二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榆林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修订)》(榆林学院发〔2021〕14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