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减轻生活负担,使其能够安心开展理论学习和科研创新,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是指研究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无法全部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采用民主评议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方式。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的发放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结果的基础上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非定向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资助比例
第五条 研究生困难补助包括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两种。困难补助资助标准为:经济特别困难的研究生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经济一般困难的研究生每人每年资助1000元。
第六条资助比例一般为不超过我校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无固定工资收入)总人数的5%。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七条减免学费申请条件:
(一)父母均已去世或由社会福利院抚养长大,且无经济来源,持有相关证明者,可申请减免全部学费;
(二)烈士子女、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有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证明和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诊断证明者,可申请减免全部学费;
(三)其他经学校认定符合减免学费情况的。
第八条困难补助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
(一)本人家庭经济困难而又无经济来源的;
(二)家中病人长期卧床或有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的;
(三)家庭遭受突发的重大自然灾害(地震、洪水、火灾等)或遭遇重大变故,家庭经济无力承担的;
(四)其他特殊贫困情况未列入上述条件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
(一)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过纪律处分的研究生;
(二)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三)生活中铺张浪费,购买不必要的奢侈品,有不良嗜好的研究生;
(四)拒绝参加学校组织的义务劳动或公益服务的研究生;
(五)课程成绩有“不及格”的研究生;
(六)学校提供住宿,而本人在校外租房的研究生。
第四章 组织领导与申请程序
第十条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二)研究生院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三)各学院成立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的认定和资助工作。
(四)学院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研究生秘书为组长、研究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和资助的民主评议工作。
第十一条减免学费和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认定采取个人申请、认定评议小组评议、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初审、研究生院复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具体如下:
(一)个人申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要如实填写《榆林学院研究生家庭情况调查表》(以下简称《调查表》)和《榆林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持《调查表》到家庭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进行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申请研究生在报到或注册时将《调查表》和《申请表》原件经导师签署意见后交给学院研究生秘书。
(二)认定评议小组评议。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研究生本人提交的《申请表》和《调查表》,结合导师意见和其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确定本学院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名单,报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
各学院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低保家庭研究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研究生、孤残研究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研究生。
(三)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初审。学院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初审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研究生如有异议,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公示通过后,学院填写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初审名单汇总表,建立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数据库,报研究生院复审。
(四)研究生院复审。研究生院将各学院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初审名单汇总,并通过查阅档案、实地家访、电话调查、个人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将结果报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五)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研究生院上报的认定结果,予以最终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五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二条研究生院确定资助名单和金额后,将资助款项一次性发放到受资助研究生本人的银行卡中。如发现不正确使用资助的研究生,学校有权取消并追回该生本学年的全部资助,且取消下一学年的申请资格。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申请学费减免和经济困难补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追回所发补助,情节严重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各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研究生秘书作为认定、资助工作的主体责任人,应落实责任制,加强对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工作评定、指导与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十五条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资助经费的审批发放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和借口直接或者变相截留、挤占、挪用,擅自改变补助金的性质。严禁提取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用作班费或其他的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评定研究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研究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引导教育研究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并及时向学校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十七条各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信息档案库,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实行动态管理。每学年应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行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