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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暂行)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4日 09:16 次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开拓创新、全面发展,根据《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四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我校的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六条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研究生,可优先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

(一)学术创新成果突出,在科研成果转化和服务社会中取得突出成绩的;

(二)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榜样性人物。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受到处分者;

(二)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

(三)休学期间的研究生,延期毕业的研究生;

(四)课程不及格、学位论文开题或中期考核未通过;

(五)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学籍、缴纳学费而又无正当事由;

(六)存在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并被认定者;

(七)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八)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八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负责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相关决策工作,根据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九条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并在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备案后,负责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受理、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个人申请。研究生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院评审。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对研究生提交的个人申请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和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评审结果须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三)学校审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对各学院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审定名单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及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阶段向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四章 评审要求、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各学院评审委员会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宣传和评审工作,确保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研究生。

第十三条学校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研究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各学院必须结合本院学科、专业实际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突出学术科研量化评价指标和办法,报研究生院审定后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