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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

来源: 作者: 编辑: 研究生院 审核: 发布时间: 2023年04月24日 09:12 次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研究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0〕20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构建由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业奖学金、单项奖学金、“三助一辅”岗位津贴等组成的奖助体系。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面向研究生设立专项奖助学金和研究项目基金。

第三条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的原则,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合理使用各项资金,切实提高研究生待遇,改善研究生学习、生活和科研条件,激发研究生创新活力,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

第四条研究生申请奖助学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按规定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四)符合相应奖助项目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主管研究生工作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院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学生处、科研处、财务处和团委等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导师代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研究、制定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的政策、规则和方案,审定各培养单位评审细则,协调解决奖助学金评审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裁决研究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成立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院长任主任,主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任副主任,其他成员由研究生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导师和研究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人数为单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名单应向本单位教师和研究生公开。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的制定、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应履行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审议并公示、学校审定、上报备案等程序。社会奖助金由学院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委员会按照协议规定进行评定。

第三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诚实守信的研究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每年评审一次。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社会捐助等资金,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第十条单项奖学金。为全面贯彻“立德树人”要求,进一步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和调动研究生积极投身科研和创新实践活动,产出高水平成果,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设立榆林学院研究生单项奖学金。凡榆林学院全日制研究生,按期缴纳学费并履行注册手续,符合单项奖学金各类评选原则的研究生均可申请。

第十一条其它社会捐助的专项奖学金。根据社会捐助单位要求具体制定评定办法,由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十二条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可以在下一年度继续申报,但下次申报时不得使用获奖之前的科研成果材料。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各项研究生奖学金,已经获奖的研究生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奖学金。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在处分期间;

(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和延长学制期间;

(三)在提交的奖学金申请材料中,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存在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学术不端行为并被认定者;

(四)上一学年有学位课程不及格,学位论文不能按期开题或未通过、中期检查不合格等;

(五)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六)其它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七)不按学校规定时间注册学籍、缴纳学费。

第十四条表现特别优秀或为学校争得重大荣誉者,经校研究生奖助工作评审领导小组认定后可申请。

第四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十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在校全日制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有固定工资收入的研究生不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设立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提供“三助一辅”津贴。“三助一辅”岗位中“助教”“助管”和“一辅”岗位津贴每月为600元,全部由学校财务支付;“助研”岗位津贴由设岗导师提供,根据研究生实际承担科研项目工作量及考核情况发放津贴,具体金额由设岗教师确定。

第十七条其他资助项目按照具体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财务处发放。

第十九条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和审计处负责奖助金管理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